金控旗下壽險子公司重傷,無法上繳股利,部份金控研議以法定盈餘公積、資本公積來配發股息。不過金管會主管今(22)日「打臉」,希望金控配股以當年度獲利為原則,拿公積來配股怕影響「風險承擔」能力,不利穩健經營。銀行局主祕侯立洋表示,金控真要拿公積配現金股息,恐怕得符合沒有被罰百萬元以上等5大標準原則才行,且需先溝通獲金管會同意。

銀行局主祕侯立洋表示,過去尚沒有一家金控曾拿資本公積來配發股利,富邦金今年是資本公積轉增資,是配發股票股利而不是現金股利,因此不需要金管會同意。

金管會認為,過去101年時曾請銀行公會轉知銀行,現金股利配發應以當年度獲利為原則,若以以法定盈餘公積、資本公積來配發股息,恐降低銀行的風險承擔能力,若有影響,恐不利銀行業健全經營。金控雖然沒有相關規定與限制,金控業者過去也沒有實施過,至今也沒有業者來討論,因此未來若堅持配現金股利,希望金控考量銀行法第50條五大標準的意旨,先跟主管機關溝通,應以財務結構健全為主要考量。

銀行法第50條五大標準如下:

一是分配後現金股利,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低於實收資本總額75%。

(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,應先提30%為法定盈餘公積;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,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,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15%)

二是資本適足率扣掉現金股息發放後,要達到12.5%。第一類資本適足率要達到10.5%

三是最近金檢後沒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或逾期放款不實,非授信資產準備不足情形

四是上月底的自行申報逾放比不得超過國銀平均數與1.5%。備抵呆帳覆蓋率逾平均數且八成以上。

五是董事會通過配股前一年內後未遭罰100萬元以上或銀行法61之1處分案,獲具體改善或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。

銀行局表示,將會密切關注各金控明年配發股利政策,也會各家金控或銀行增資、發債、轉投資狀況等,適時關心其財務結構變化。若堅持配股,希望金控考量銀行法第50條五大標準的意旨,先跟主管機關溝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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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葉憶如:22年財經主流媒體資歷,從2000年Web1.0泡沫化到Meta元宇宙Web3.0,見證台灣大小企業集團興衰史,歷經國際5次金融危機。認為金融即生活,無所不在,再難的理財知識要淺白的說。無論老小都該理財,你不理財,財不理你。